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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十个区别开来”规定的 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6-08-29 16:52:13  点击:

 各县(市、区)党委、纪委、监察局,漳河新区党委、纪委、监察局,屈家岭管理区党工委、纪工委、监察局,荆门高新区党工委、纪工委,大柴湖开发区党工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和人民团体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市纪委派驻纪检组,市监察局派驻监察室,市直机关工委、纪工委:

    《关于落实“十个区别开来”规定的操作办法(试行)》已经市纪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市委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荆门市纪委办公室

                                    2016530


 

关于落实“十个区别开来”规定的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十个区别开来”规定,进一步营造鼓励改革创新、勇于担当作为、宽容工作失误的良好氛围,探索建立容错减责免责机制,激发深化改革新活力,开创荆门跨越发展新局面。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条例》、《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容错减责免责指党员干部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非主观故意出现失误、造成一定损失或负面影响等情况,符合容错减责免责条件,在问责追责、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时,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相关责任。

第三条 容错减责免责要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严格甄别、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党员干部在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认真调查其实施行为的具体背景、目的、过程和后果,作出全面客观准确的判断和认定,对党员干部既要从严管理监督,又要最大限度地保护调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第四条 党员干部在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规违纪情节轻微、没有谋取私利、没有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容错减责免责。

(一)在创造性贯彻执行上级重大决策部署中,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受政策调整等客观因素影响造成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二)在推动重点工作、重要决策、重大项目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非主观故意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三)在实际工作中锐意进取、敢闯敢试,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一定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四)在处理重特大事故、群体性事件、突发性案件中,因果断决策、及时应对处置出现一定失误或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失的;

(五)在招商引资、争取项目中,因工作量大,正常开支超出预算一定额度范围内的;

(六)在服务项目建设、支持企业发展中,因与企业家正常交往受到群众质疑、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在参与正常经济活动中,因出席企业组织的相关会议及活动引起群众非议、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在保障公职人员正常待遇中,因处置方法不当引发矛盾和不满的;

(九)公职人员通过购买理财产品等途径,投资获得合法财产性收入数额较大,引起群众怀疑、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在公职人员家属、子女就业创业过程中,受到群众质疑、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可以容错减责免责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对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以“十个区别开来”为由容错减责免责。

(一)国家明令禁止后仍然有规不依的;

(二)打着改革创新和为民服务等旗号谋取私利的;

(三)严重阻碍荆门改革发展和损害群众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六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或授权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容错减责免责的认定,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容错减责免责申请的受理和调查工作。

(一)申请。相关单位和个人因出现工作失误应予以追责时,单位或本人认为符合容错减责免责条件的,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

(二)调查。纪检监察机关依申请事项开展调查,实事求是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三)认定。经调查核实,须给予容错减责免责处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正常程序研究、批准,作出决定。

(四)暂缓。对暂时难以定论的,可暂缓作出决定,但暂缓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五)反馈。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决定后,应当及时将调查处理情况向申请单位反馈,并将结论性意见送达有关部门,作为党员干部问责、提拔交流、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经确定予以容错减责免责处理的,可在以下方面运用:

(一)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免予扣分;

(二)在干部提拔任用党风廉政审查中免予一票否决;

(三)需要行政问责的,可酌情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四)需追究党政纪责任的,可酌情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以上结果运用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综合使用。非党员、非监察对象的容错减责免责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参照执行。

第八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纪检监察机关对查无实据或经认定可以容错减责免责的问题,要及时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对诬告陷害、恶意中伤的,一经查实要从严处理;对容错减责免责的干部,要加强跟踪管理,教育监督。对被认定容错减责免责的干部,纪检监察机关若发现其新的违纪问题,要严肃追责。

第九条 各地各部门运用本操作办法,需报经市纪委批准。

第十条 各地各部门制定出台的贯彻落实“十个区别开来”规定的配套制度与本操作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操作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操作办法由市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操作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中共荆门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荆门市监察局  

版权所有:中共荆门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荆门市监察局 技术支持:荆门市电子政务运行维护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