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印发《关于对自治区党委管理干部进行谈话函询的暂行办法》,对谁审批、谁来谈、怎么谈等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增强谈话函询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规范性和长效性,让红脸出汗成常态。
反映党员干部的哪些问题线索可以采取谈话函询处置,是不少纪检干部难以准确把握的一个问题。《办法》明确,对反映的一般性问题,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反映的问题笼统,没有具体问题线索或者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反映的问题时间久远且被反映人已退出现职,但不宜直接了结的,可以采用谈话函询处理。此外该区还明确了涉及党政一把手的一般性问题,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的等四种优先谈话情形。
“近年来采取谈话函询方式的工作实践表明,谁审批、谁来谈、怎么谈,结果大不一样。”自治区纪委相关负责人介绍,针对这种情况,该区明确对自治区党委管理干部进行谈话函询时,应由自治区纪委承办部门拟订谈话函询方案,按程序报区纪委相关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谈话应当由自治区纪委分管负责人主谈,承办部门负责人组织实施,视具体情况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被谈话人为各地州市、自治区部门(单位)党政一把手的,一般由自治区党委分管负责人或自治区纪委主要负责人主谈。
据了解,2017年1月至5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787件次,同比增长102.3%。(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